(2016)湘03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南XX行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宾馆与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XX行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宾馆,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行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宾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大正街35号。负责人王炎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27号旭日东升家园B栋805室。法定代表人汤卫,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奇斌,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XX行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宾馆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水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在追加了湘乡市昆仑桥龙城宾馆(王树林)为本案被告,王树林亦以湘乡市昆仑桥龙城宾馆负责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后,判决时却未将湘乡市昆仑桥龙城宾馆列为被告,同时对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湘乡市昆仑桥龙城宾馆的诉请亦未作出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沙永达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明智代理审判员 钟贻云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