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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受理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敬文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敬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被申请人敬文旭,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执行敬文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敬文旭的银行存款9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