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李怀菊,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李怀菊,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62号判决书,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给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号房屋的税发票手续。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人的名下。三、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号房屋的原产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