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986号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491号宝龙工业区A1栋1、2、3、4、5层。法定代表人黄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艳路1099号4幢。法定代表人蒋金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显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谷公司)诉被告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3637.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金7026元;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110663.9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1月至12月间,原被告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订立订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光纤阵列的原材料,由原告负责发货,货物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对货物数量及质量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质量合格;被告在首次收到货物及发票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照要求支付货款,应根据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货,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1月5日对账,确认2014年11月份的货款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12月份的货款为40520元。合计货款140520元。对账后,被告���支付货款36882.04元,尚欠货款103637.96元。另查,庭审前,被告向本院提交《货款冲抵申请》,称其公司尚有原告公司产品库存9600件,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申请将此库存产品发还原告公司冲抵相应应付款项。庭审中,被告再次表示希望将此部分库存产品冲抵货款,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冲抵此款项。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订货合同、货物快递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对账单、《货款冲抵申请》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坤腾光电公司对拖欠原告货款103637.96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接收货物后未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要求支付货款,应根据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59498.10元并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7026元(合同总额140520元×5%)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将库存产品冲抵欠款的请求,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冲抵,故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637.96元;二、被告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26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7元,由被告上海坤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 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哲书(兼)书记员 江 伟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