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王广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民催20号申请人: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3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833854、票据出票人宁波信恒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宁波信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攀枝花聚源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江海昌审判员 李晓玲审判员 赵小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