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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月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赵金星,杨光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42-1号申请人:张月,住四平市。被申请人:赵金星,住四平市伊通县。被申请人:杨光旭,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王家沟村九组申请人张月与被申请人赵金星、杨光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金星所有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申请人张月用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