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44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林某,男,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