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吕海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吕海波,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吕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46755元,利息2198.57元、滞纳金7485.63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4年4月8日,之后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751元。案件受理费13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4元,由被告吕海波负担。因被执行人吕海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144.2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63.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吕海波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又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苏州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海波户籍所在地房产部门发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滨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吕海波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吕海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立案执行标的64144.20元,未执行到位64144.2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