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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821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