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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天宝申请执行王艳丽、王飞、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宝,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艳丽,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宝,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艳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64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天宝与被执行人王艳丽、王飞、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