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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文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