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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金梅与王亚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梅,王亚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初586号原告胡金梅,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银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克,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金梅诉被告王亚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王亚克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梅的委托代理人李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梅诉称,被告购买了原告经营的壁纸,2015年7月14日,经过结算下欠壁纸款4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8月底,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壁纸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亚克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审理中,原告胡金梅向本院出具的证据有:欠条1份,证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王亚克欠原告胡金梅壁纸款45000元。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胡金梅壁纸款肆万伍仟圆整,王亚克,2015年7月14日”。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亚克经常购买原告胡金梅的壁纸用于装修。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亚克欠原告胡金梅壁纸款45000元,并给原告胡金梅出具了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胡金梅壁纸款肆万伍仟圆整,王亚克,2015年7月14日”。至今,被告王亚克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胡金梅请求:1、判决被告王亚克立即向原告胡金梅支付壁纸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王亚克欠原告胡金梅货款共计45000元,以上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胡金梅请求被告王亚克偿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金梅支付货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亚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耀斋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王松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