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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华申请执行姜岩、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姜岩,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55岁。被执行人姜岩,男,28岁。被执行人许坤,男,2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岩、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