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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生业与江苏富民孵化场、仲伟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业,江苏富民孵化场,仲伟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644号原告张生业。被告江苏富民孵化场,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马园路南四巷**号。被告仲伟权。原告中张生业与被告江苏富民孵化场、仲伟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生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3月21日经过淘宝网买被告的母鸭1000只,价格3200元,收货后发现99%是公鸭,造成经济损失4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生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生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