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私下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