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晓萍与钱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萍,钱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丁晓萍,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钱素萍,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晓萍与被执行人钱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钱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钱素萍的配偶赵章宣的房产已拍卖,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钱素萍尚欠申请执行人丁晓萍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