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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942号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工业园景观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晓天,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8890675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5号。代表人:崔智慧,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