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洪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奇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奇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68号原告:白洪印,男,汉族,194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孟玲,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被告:陈奇彦,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陈奇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白洪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洪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白洪印负担。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