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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3799号原告:吴某。被告:杨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