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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95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系张家港市美利达自行车专卖店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港湾情侣酒店333号房间,趁冉某不备,窃得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1300元、护肤品等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700元。2.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艾程酒店8603号房间,趁毛某不备,窃得人民币100元、“三星”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退出人民币100元,现暂扣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冉某、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证意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本院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1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毛婉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玮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