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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788号原告钱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中山路82号。原告钱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钱锋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