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恒亭与田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恒亭,田冰,石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高恒亭,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冰,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石蕾,女,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高恒亭与田冰、石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0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