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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连顺与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120号原告:郭连顺,农民。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连顺与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