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连顺与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120号原告:郭连顺,农民。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连顺与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