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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闫振国与逄本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国,逄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闫振国,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本亮,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商初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闫振国与被执行人逄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