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900号原告包某某,男。被告孙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