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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佳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佳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51号罪犯罗佳俐,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佳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2013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责令退赔被害单位981875.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罗佳俐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佳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罗佳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佳俐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27分。该犯于2016年1月26日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退赔义务,出具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佳俐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佳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