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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810号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86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欠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