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高军伟(兼原告、韩婷等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伟,韩婷,韩婷菲,韩宝友,倪金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417号原告:高军伟(兼原告韩婷、韩婷菲法定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红界村**组。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原告:韩婷,女,199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390051999********。原告:韩婷菲,女,200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301812004********。原告:韩宝友。原告:倪金妹。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树森,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濑,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军伟、韩婷、韩婷菲、韩宝友、倪金妹诉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高军伟、韩婷、韩婷菲、韩宝友、倪金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军伟、韩婷、韩婷菲、韩宝友、倪金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