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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宋鹏与杨飞、刘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鹏,杨飞,刘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7号原告:宋鹏。被告:杨飞。被告:刘利娟。原告宋鹏诉被告杨飞、刘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宋鹏提供的被告杨飞、刘利娟具体住所错误、所在地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实际住所不实,原告又不能补充新的信息情况,应予驳回起诉。待被告实际住所等信息核实确认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鹏对被告杨飞、刘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宋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隆田审 判 员  吕华德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瑞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信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