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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邓佳丽与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佳丽,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邓佳丽,居民。被执行人:吴畏,个体户。被执行人: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邓佳丽与被执行人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佳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邓佳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佳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畏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吴畏、通城县洪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继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