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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士芳、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士芳,王娟,张仲强,许尊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前,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士芳,女,1962年4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仲强,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尊苏,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士芳、王娟、许尊苏、张仲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士芳、王娟、许尊苏、张仲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士芳、王娟、许尊苏、张仲强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确认:朱士芳欠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7776元(利息算至2014年12月27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朱士芳于2015年7月2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王娟、许尊苏、张仲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767元,减半后收取2883.5元,由朱士芳、王娟、许尊苏、张仲强负担。但被执行人朱士芳、王娟、许尊苏、张仲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除暂不要求查封的房产外,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船舶信息,无车辆、船舶登记信息。4、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无证券信息。5、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信息,无收入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7776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王雷都执行员  赵向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