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晓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晓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738号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3-1,组织机构代码20285302-8。法定代表人陈国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焱,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鞠 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