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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行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杨春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景龙,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号桥。法定代表人孙合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上诉人杨春义诉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津0110行初1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案外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春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伟代理审判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鑫速 录 员  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