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岑家生与岑家稳、岑家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家生,岑家稳,岑家展,岑家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84号原告岑家生,农民。被告岑家稳,1978年2月17日,农民。被告岑家展,1983年1月5日,农民。被告岑家林,1980年10月15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家生诉被告岑家稳、岑家展、岑家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家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清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宗江审 判 员 黄郁晰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晓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