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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248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志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玉发、常趁、常趁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立,姜玉发,常趁,常趁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248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立,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姜玉发,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常趁,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趁姣,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郭志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玉发、常趁、常趁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三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玉发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垣路分理处的存款予以冻结,账号,只收不付,限额3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