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302号原告: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许功盛,该公司员工。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宾;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