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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刁胜平与刘欢,刘世元、张小平、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胜平,刘世元,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7592号原告:刁胜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铮,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世元,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黄荆街Ⅱ期综合楼2幢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1000335795。法定代表人:刘世元,经理。被告:刘欢,男,汉族,1990年4月4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小平,女,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刁胜平与被告刘世元、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胜平的委托代理人周勇、李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元、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胜平诉称:原告与被告刘世元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8月,被告刘世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借款及利息作担保。后被告刘世元及被告刘欢于2016年4月共同向原告承诺归还此款。被告张小平与被告刘世元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产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刘世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对被告刘世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世元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刘欢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张小平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刘世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由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刘世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当日,被告刘世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及相关事项。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刘世元并未按约还款。2016年4月,被告刘世元承诺借款80万元分三次付款,2016年5月30日付30万元,2016年6月30日付30万元,2016年8月30日付2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一张,同时被告刘欢在承诺书上承诺人处签名。后被告刘世元并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张小平与被告刘世元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银行卡交易明细、业务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世元向原告刁胜平借款属实,其借款后理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法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现已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只支持从被告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刘世元提供担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故应对被告刘世元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欢在承诺书上承诺人处签名应视为对被告刘世元债务的加入,应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小平与被告刘世元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世元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张小平应对被告刘世元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小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世元、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刁胜平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即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二、被告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对被告刘世元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刁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刘世元、重庆云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欢、张小平负担(此款限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