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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戴一萍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一萍,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戴一萍。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戴一萍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40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31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