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清松与张宝全、张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松,张宝全,张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569号原告:张清松,男,1964年10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明,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宝全,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会国,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张清松与被告张宝全、张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清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清松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福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