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唐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陈平,唐运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文。原审被告:唐运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平、原审被告唐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鲁1102民初39号判决中对陈平误工费的认定。诉讼费由陈平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承担陈平误工费2401元,无事实依据。陈平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由子女赡养,陈平未提交其仍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的证据,故其误工费损失不应由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承担。陈平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运和未陈述意见。陈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唐运和赔偿陈平各项损失17003.34元,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由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唐运和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9日12时30分许,在日照市东港区旭阳路相家庄村路段,唐运和驾驶鲁L*****号牌货车与陈平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陈平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认定,唐运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鲁L*****号牌货车的所有人为唐运和,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查明:事故发生后,陈平住院治疗9天,主要诊断为脑外伤反应、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对此次事故,陈平主张其存在以下各项损失:1.医疗费132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3.误工费2401元(29222元/年÷365天×30天);4.护理费720元(29222元/年÷365天×9天);5.交通费180元;6.财产损失300元,另主张保全费70元。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收费单据、门诊收费单据、用药明细、保全裁定书、保全费单据等。一审法院认为:唐运和驾驶鲁L*****号牌货车与陈平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陈平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唐运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鲁L*****号牌货车在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处投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陈平其他损失,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酌定由唐运和作为鲁L*****号牌货车的所有人和责任人,按90%予以赔偿。关于陈平主张的事故损失,一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13221元,有住院病历、住院收费单据、门诊收费单据为证,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陈平主张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3.误工费2401元(29222元/年÷365天×30天),关于陈平的误工时间,结合陈平伤情、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和《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对于陈平主张的30天的误工时间予以确认;陈平虽已达法定用工年龄,但其在本村仍然从事养殖业属实,其受伤势必造成其收入减少,陈平系城镇居民,对于该项损失可按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计算,据此确认以上误工费金额;4.护理费720元(29222元/年÷365天×9天),唐运和、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无异议,予以确认;5.交通费180元,考虑陈平受伤住院治疗及处理交通事故,必然支出交通费用,一审为此酌定180元;6.财产损失因陈平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以确认。以上共计16702元,由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平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01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80元,共计13301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陈平其他损失医疗费3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共计3401元,由唐运和按90%赔偿陈平3060.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平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01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80元,共计13301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唐运和赔偿陈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9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陈平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陈平负担9元,由唐运和负担216元;保全费70元,邮寄费100元,由唐运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陈平虽已年满60周岁,但一审中陈平提供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从事养殖业、依靠自身劳动获取经济报酬的事实,原审据此并结合陈平住院时间认定其误工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上诉关于陈平误工费损失不应当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荣国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