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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黄宾与袁波、雷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波,黄宾,雷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波,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宾,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雯,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袁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宾、雷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袁波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