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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贤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雪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宜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