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华萍与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萍,邵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851号原告:马华萍,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邵海峰,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马华萍与被告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华萍于2016年8月22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华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春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