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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XXX与宋其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宋其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其岩,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宋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鲁0104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银行、房屋、车辆等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7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