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331号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伍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静,女,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