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晏艳坤与晏光明、晏冬兵、程仲书、晏春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艳坤,晏光明,晏冬兵,程仲书,晏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晏艳坤。被执行人晏光明。被执行人晏冬兵。被执行人程仲书。被执行人晏春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艳坤与被执行人晏光明、晏冬兵、程仲书、晏春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58900元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