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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666号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桂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国,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福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了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2666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