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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蒋兆林、汪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汪祥兰,蒋兆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14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754XU。主要负责人:谢明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孛,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祥兰,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蒋兆林,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汪祥兰、蒋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计333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