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郭飞飞与杨正东、宋言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飞,杨正东,宋言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郭飞飞。被执行人:杨正东,农民。被执行人:宋言厚,教师。郭飞飞与杨正东、宋言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言厚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其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