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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深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335号原告:深圳前海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芬,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前海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前海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12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人民币76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豫  军人民陪审员 禹  昆  仑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韵如(兼) 搜索“”